浅谈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之争
10工商管理10100920106曹光宇
摘要:摘要:据最新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IPAD商标案目前已经进入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程序,双方均表示出了和解意愿。此前,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激烈上演,历时一年多的诉讼以苹果的失败告终。本文简单分析这场商战苹果败诉的原因及其对企业产品运营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启示。关键字:关键字:苹果公司深圳唯冠IPAD商标商标专属权一、案件背景:案件背景:根据本次事件涉及三个“唯冠”在香港上市的:“唯冠国际”(简称“香港唯冠”、)台湾的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台北唯冠”)以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深圳唯冠是香港唯冠在中国大陆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子公司。早在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2005年前后苹果公司策划相关产品进入欧洲市场之时,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所有,曾以撤销闲置不用等理由向英国商标局提出申请,希望获得iPad商标,但败诉。2009年底,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旗下的所有商标,包括“IPAD”商标。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对价,将从台湾唯冠获得的所有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9月17日,苹果公司iPad产品挺进中国市场,认为深圳唯冠拒不履行其转让涉案商标的义务,2010年6月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但最终宣告苹果败诉,二审结果仍然是苹果败诉。
f二、支持唯冠胜诉的原因:支持唯冠胜诉的原因:根据所学到的有限法律知识,以及文献资料查阅,支持唯冠胜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第一,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第一,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核准注册成立的公司,独立经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虽然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但两者均作为唯冠国际的子公司,两者均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独立处理公司一切事务,独立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深圳唯冠的经营行为不受台湾唯冠的干涉,台湾唯冠对外经营行为,对深圳唯冠不产生法律效果,台湾唯冠只能对拥有所有权的产权享有处分权。第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第三人创设权利义务。第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对第三人创设权利义务。2009年底,英国IP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