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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食药监流通发〔2013〕142号)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提高我省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改善药品经营企业结构现状,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精神,省局制定《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省局。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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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黑龙江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第6号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以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药品零售企业的开办工作。设区的市(地)、省管试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行
政许可工作。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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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无《药品管理法》
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四)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
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五)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并与药品储存、办
公、生活辅助及其他区域分开;(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为法人企业,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连锁门店组成。开办企
业连锁门店数量应当不低于10家。总部应设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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