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监理单位提出的项目监理验收意见。对于有不同意见的项目,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单独反馈至管理中心;5、对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核查的验收项目进行调查,按要求提出结论性建议。第七条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
监理单位,负责所在地区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接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所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
f2、督促、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监理信息调查表》,并填写项目监理意见;3、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及处理意见;4、汇总所属项目的监理验收信息,报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5、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它所需要的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监理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及其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监理工作的依据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申请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三方签订,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等条款是三方必须遵守的。监理工作的依据有:基金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监理意见、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监理意见、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意见及实地调查等。第十条监理工作主要方式1、项目承担单位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提出监理意见;3、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项实地调研;第十一条监理工作主要内容1、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2、项目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f3、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4、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第十二条监理信息填报程序1、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实行数字化管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地方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通过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信息;2、在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真实地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3、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进行审核。依据合同审查项目阶段进展情况,填写项目监理意见,在网络工作系统上提交监理意见;4、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省内地方监理单位的基金项目监理意见,并会同地方监理单位对《监理信息调查表》数据的正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