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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
(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
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下简称“监理验收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创新
项目、重点创新项目的监理和验收工作。第三条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原则上遵循“谁推荐、谁监
理”的原则。参与创新基金项目监理验收工作的相关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创新基金的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第四条已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
验收实施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责任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省份,可按照“监理验收规范”和“地方工作责任制方案”的要求进行工作,每年按季度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报送监理验收结论。
第二章
监理和验收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f第五条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学技
术部和财政部的指导下开展具体实施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理和验收有关工作文件,组织实施项目监理和验收工作;2、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的情况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的年度分析报告;3、根据综合监理信息,评价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出创新基金项目合同执行、解除、调整以及终止等监理意见;4、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价;5、核准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的监理验收意见。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科技厅(委、局,以下简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验收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1、负责组织、管理所辖地区所有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2、委托地方科技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3、实地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4、审核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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