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领导批准筹备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筹备期结束,校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有效社团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公布初审结果,社团发起人对初审结果不服的,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复议。社团成立材料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及学生社团分别留存一份;(四)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按申请材料中所列工作计划及时开展社团活动。第八条如有以下情况,则不予批准社团成立申请:(一)学生社团发起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七条)款之规定;(二)校内已成立相同性质的学生社团;(三)申请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四)发起人不符合社团章程中规定条件的;(五)筹备期限已满,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五十人的;(六)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其他规定的情况。第三章社团内部管理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内部机构产生应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根据自身特点、规模等因素设置组织机构。第十条学生社团实行社团负责人负责制,社团负责人的选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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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和权利义务在社团章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应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由校社团联合会安排工作人员到场监督换届选举过程,以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社团负责人应在换届后15日内上交《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登记表》到社团联合会进行登记并更新社团负责人资料。第十二条社团负责人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必须建立社团档案,做好档案的管理和更新;社团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社团成员登记表,活动申请表、活动策划书、活动记录和活动总结,社团活动文字、图片及影音资料,财务收支明细等。第四章社团财务管理第十四条社团财产为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占有或挪用。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为非盈利性组织,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为社团成员谋取商业利益;社团负责人和其他社团成员不得隐瞒或者以其他形式掩盖社团活动的商业性质。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主要有学院、挂靠单位投入经费,接受赠与和获得的赞助费等。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必须建立财务帐目,并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社团负责人不能兼管财务工作,不得以非正常理由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社团应设立会计和出纳至少两名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第十七条社团的财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