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坏严重、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企业对自身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电讯、人防等公共设施,应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f第十三条企业要保持园区内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的整洁、美观;企业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自行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企业严禁擅自占用园区道路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和施工产生的垃圾,要按管委会要求,在指定位置倾倒。
第十五条在园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二)进入园区的运载车辆不得超载;运送大型设施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三)运载工业产品、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道撒落、泄漏。(四)进入园区内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园区道路。(五)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第十六条进入园区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二)临道工地应当打围作业。(三)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四)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五)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第十七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园区内道路的企业,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第十八条禁止在园区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园区内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必须立即清除。第十九条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第二十条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应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正常使用。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对企业内公共场所要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清运。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园区内环境保护,促进园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以下条款。第二十二条园区内各企业及个人有保护环境和互相监督的义务,有权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