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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相关手续请参照第十四条规定。
f第十四条员工自动离职者,工资不予结算。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自动离职后5天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员工自动离职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清查该员工是否有财、物等遗留问题,并予以追缴。若需进行离职审计(参照第五章离职审计),须在离职审计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人力资源部依《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及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员工离行审计
第十六条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领导提出审计申请,由公司领导安排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
第十七条以下人员需进行离行审计:(一)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或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离职时;(二)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离职人员,暂不办理离职手续,审计部门对离职员工进行财务审核,待离职人员处理完财务纠纷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三)对关系公司重大业务关系或者重要课题的离行人员,须交出所有的与公司相关的材料和资源或将研究课题结题后,并在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的批准复核后方可办理离职
f审计;(四)离职人员有重大欠款行为的;,须交回所有款项方
可办理离职手续;(五)辞职前三年内公司出资的相关培训费用。待交回所
有培训费用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八条在审计部门和院领导的审计和审核下,在审
批同意并办理相关补偿费用后一周内,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六章离职补偿
第十九条对于不符合工作条件被辞退人员,需要进行离职补偿的,根据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者不做补偿。发放标准为离职前12个月的个人平均工资。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凡不服从研究院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况者须承担相关责任:
(一)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f(二)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三)在通知期内或离职审计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研究院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除应负担赔偿责任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的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辞职员工的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人力资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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