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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
也无适当岗位安排的。②正式员工不能胜任现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
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f④因员工及公司双方原因,员工与公司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形成的离职。
第十条自动离职,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未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七天以上的行为视为自动离职。
第四章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员工因故辞职,应按研究院规定提前30日向部门领导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可直接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辞职申请)。试用期职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者离职申请应于七日前提出。
第十二条在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应该履行以下程序:(一)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二)辞职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审批后,递交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将离职人员相关情况上报院主管领导,公司主管领导对其进行约谈,了解具体情况,对优秀人员进行挽留。无法挽留的人员,进入离职程序。(四)对符合辞职条件的申请辞职人员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由人力资源部向公司领导提出审计申请,由公司领导安排审计部门对其进行离行审计,离行审计参照第五章离行
f审计。对不符合离职条件(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不准或暂时不准辞职。等完成相关任务后再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五)不需要进行离行审计的员工,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考察情况,向公司领导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经公司领导研究后,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部门;
(六)离职员工在接到审批书面通知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结算薪资,办理离职。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研究院辞退规定的,应做辞退处理。(一)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部门领导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呈准后送交人力资源部,作辞退处理。(二)辞退员工收到人力资源部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函》后,办理离职移交手续。部门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三)辞退员工完成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参照第十二条规定)后,将《离职交接表》交人力资源部结算薪资。对于签订临时服务合同的辞职人员,迟发一个月工资,在工作交接完成后给予补发。由临时合同转入正式合同的,在签定正式合同时补发。(四)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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