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亚细亚生产方式”与所谓中国社会“停滞性”问题论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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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振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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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依据科瓦列夫和我们研究的结论,系意味着古代希腊、罗马以外之世界史其他部分的奴隶制的变种;马克思所指出的关于“亚细亚的”主要诸特征,在古代中国公元前一七六六到公元前一一二二年的殷商时代,古代印度公元前一五○○年代到公元前六○○年代间之里俱佛陀时代及所谓“叙事诗”时代,古代日本公元六四六到一一九二年,自大化革新到镰仓幕府成立,以至古代西南亚细亚诸国与埃及历史的具体内容上,都能够证实。这些古代国家,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和下层自由民诸阶层或等级,大都是出身于征服者的种族而从其内部分化出来的;被统治阶级的奴隶与所谓“半奴隶农民”,主要是被征服的“异族”的人民与战争俘虏构成的;奴隶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全国的土地在名义上均属于国家所有,通过村社的分配,自由民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实际上仍是有些人占有较多土地,有些人丧失土地。农村公社的形式,是一般地存着的,不过在这里,所谓农村公社有两种形式:一是统治阶级自己直接管辖的公社,有着奴隶主、一般自由民和奴隶的阶级构成的内容;一是被征服“异族”的公社,允许其保持原来的组织与“内部自治”,只须向国家“支付租税”这也就是所谓“半奴隶的农民”和充作奴隶的人口等。例如古巴比伦“国土由国王巴琅西,鲁加鲁统治”,在一切“农村公社中,有其代理人和征税吏。认为土地属于巴琪西所有即国有吕”。“土地则由农民即自由民吕,一部分则由奴隶去耕种”。在古代印度,在所谓“农村公社”的基础上,“……把人民结合在一定职业下面……设定为四个等级制度:婆罗门僧侣、刹地利王族或武士、吠陀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及首陀罗奴隶。”在“大化革新”后的日本“土地所有权由氏族长而移转于国家”,管理所谓“职川”和“功田”的贵族,仍沿袭氏族制时代“田庄”即公社的组织形式,使用奴隶劳动去耕冲。在这里,国家只是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而实际上土地在原则上却属于所谓公社所有。在罗马国家的前期,波特卡诺夫说,在公元前六至四世纪时,罗马与其周围诸部落和种族斗争而次第把他们降服。罗马人将被征服地的公社的人民,作为奴隶出卖;宣布其土地归国家所有,以之分配给财产少的罗马人,因此这些公社便往往成为同盟共同体。这种同盟共同体虽被准许内部自治,但对罗马则须用货币去支付租税和克作奴隶的人口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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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秋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