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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二○○八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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