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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XX。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谢XX。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XX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城南支公司。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申请人因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86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民终XX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事项:一、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二、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1民终XX民事判决书,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86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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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项;依法改判第二项为被申请人承担赔偿款60440892元。三、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审、
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冯XX系冯小XX父亲,吴XX系冯小XX母亲,冯小XX
未婚,未生育子女。2017年1月14日,冯小XX驾驶摩托车行驶至阳关立交桥上路段时死亡,因该案案情复杂,现场没有摄像头,当时不能确定冯小XX死亡发生原因及过程,交警反复排查,申请人为此也四处寻找需要的物品试图还原现场事实经过。交警通过沿路摄像头,锁定几辆嫌疑车,经过反复勘察和调查,交警认定冯小XX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
2017年12月X日,贵州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观山湖区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7年1月14日,冯小XX驾驶摩托车由观山东路东往西方行驶,行驶至阳关立交桥上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由谢XX驾驶的贵小XX号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冯小XX死亡,事故发生后,谢XX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冯小XX承担主要责任,谢XX承担次要责任。此时,申请人才知道冯小XX的死亡是交通事故造成,并且肇事者是谢XX。
此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申请人贫困,诉讼费有限,故该次暂时只对被告主张总损失50的金额,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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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因再审不收取诉讼费用,故申请人主张全部,除了交强险122000元,还应赔偿60440892元。
2018年5月21日,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8601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在交强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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