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二)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规定配置资产的;(三)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处置的;(四)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五)不按规定上缴资产处置收入的;(六)不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或报送虚假资产信息的;(七)为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第四十四条国管局和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局备案。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报国管
第四十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7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制度》(国管财字〔1998〕第22号),2000年2月16日印发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同时废止。httpwwwgo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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