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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处理意见,报国管局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手续。
报告制度第五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按规定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主要包括:(一)单位机构人员等基本信息;(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资产情况;
f(三)资产配置情况,包括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等情况;(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五)资产处置情况,包括处置方式、程序、结果等情况;(六)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七)资产清查盘点情况;(八)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经国管局批复后,作为调整资产账目和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发生下列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应当报国管局审批:
(一)办公用房等房屋资产的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二)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配置、处置;(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年度资产配置计划,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资产处置;(四)重要会议、大型活动资产配置和处置;(五)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八条国管局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统计等工作,各部门应当按要求编制专项工作报告。第三十九条国管局负责汇总、分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情况,开展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定期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国管局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十一条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计划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二)资产处置方式、程序和收益管理情况;(三)房屋建筑物、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四)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专项管理情况;(五)其他重大事项。
f第四十二条局。
各部门应当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国管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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