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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停车场的要求
第五章城市停车场
251一般规定
2511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与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2512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2513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2514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宜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252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2521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控制。
2522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2523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2524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2525滨海风景游览区,应沿交通游览线路每隔500米左右设置一处小型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一般为25个停车位,最小不应少于10个停车位。在主要旅游景点应设置大型旅游车泊位,一般不小于总泊位的15。
253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2531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的自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配建停车场标准表251
类型
01
住宅
02行政办公楼
主要外贸、金融、合资企业03
办公楼
04普通办公楼
05商场
06农贸市场
07展览馆、图书馆
08文化娱乐场所
09大型体育场馆
10小型体育场馆
11市级影剧院
12一般影剧院
13会议中心
14幼儿园
单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车位100座车位100座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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