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几乎一样的规定。综上,可以看出,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是适用“送审价”结算的前提。(2)施工合同中对于审价期限必须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审价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何来在约定时间内不答复呢?自然也就不能适用上述解释第二十条,按照“送审价”结算。(3)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送审的资料应能够准确计算出系争工程的价款。实践中,有的施工合同中对于竣工结算需要提供的送审资料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承包人送审竣工结算文件时就应当满足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如果不能满足,则属于承包人违约在先,发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答复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自然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4)送审资料必须有发包人的签收。没有签收,自然就不能起算审价的时限,自然也就不能按照“送审价”结算。(5)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既没有回复,也没有提出异议。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做出了回复,比如要求承包人补充有关送审材料,或者提出了异议,比如认为某项工程款计算有误,就不能按照“送
f审价”结算。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价款的结算的约定完全满足了上述五个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采用2013版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的话,就需要注意了。【风险防范】明白了“送审价”结算的构成要件,作为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然就能够轻松防范“送审价”结算的风险。做到以下几点就能够防范“送审价”结算的风险:首先,不在合同中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答复,否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果采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则对竣工结算部分关于“不作为即默认”的约定进行修改。其次,如果必须作出上述明确约定,则对承包人送审的材料进行检查,如果送审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材料内容不符,应拒绝签收,并说明拒绝签收的理由。再次,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送审材料后,一定在答复期限内对送审材料提出异议或者给予答复,坚决避免既不提出异议也不给予答复的情况出现。(二)“黑白合同”按照“白”合同结算长期以来,我国建筑施工市场中,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强制招标的项目,承发包双方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形经常发生,一份用来备案,即俗称的“白合同”,一份用来约定发承包双方的真实权利义务,其中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约定,不进行备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