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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本文章摘自王志钢律师著作《房地产开发三大阶段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第二章第四节)作者:王志钢律师作者简介王志钢律师,现任职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高级合伙人。王志钢律师长期从事建筑房地产和影视传媒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房地产开发法律风险防控和制度设计,善于办理投融资,招投标,并购重组,股权转让,合作开发,基础设施BTBOT及产业园区建设等非诉法律事务。熟悉影视制作发行,曾为本山传媒与东泽影视联合拍摄的电视连续剧《樱桃》、《樱桃红》提供全程法律顾问服务。精通民事诉讼和仲裁,曾代理众多房地产开发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房地产项目转让纠纷,合作开发纠纷,工程款纠纷,工期违约金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影视制作发行纠纷等。执业十余年来,多次应顾问单位和委托人邀请进行法律实务培训讲座。讲座内容包括合同法实务、影视制作发行合同实务、工程签证法律实务、工程索赔法律实务、商品房销售法律实务、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实务运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务运用、房地产开发三大司法解释实务运用等。电话:138邮箱:1411420240qqcomwzglawyer666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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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一)“送审价”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就是实践中所称的“送审价”结算。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如果要求按照“送审价”结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1)双方要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则不能按照“送审价”结算。所谓明确是指,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答复,不答复视为认可。工程实践中,发承包双方往往用建设部制定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双方的施工合同,该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承包人认为合同中有了该条约定,如果发包人在28天内不予答复,就可以按照“送审价”结算了。实际上,示范文本的上述约定并不明确,并没有说发包人不在28天内进行审价并答复就视为对送审价的认可。最高人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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