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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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和行业对汽车和挂车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国内一些大型汽车企业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定,结合本公司汽车产品型号的实际管理情况,而对QXXB0662000《车辆和农业装备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修订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国家标准GBT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虽已于2002年3月1日起废止,但国家在对汽车管理中暂仍沿用,而且可能会过渡使用较长的一个阶段。2.“国经贸产业2001808号《关于在生产及使用环节治理整顿载货类汽车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为加强对违章、违规汽车的清理整顿,打击车辆走私、非法拼装、假冒行为,控制其他涉车犯罪活动,加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企业申报的产品型号中自定义代号部分要按照车辆识别代号(VIN)规则编制。”3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等有关标准和法规,对汽车分类的划分不尽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为满足国家管理规定,便于本公司管理和应用,急需对原标准QXXB0662000进行修订,明确相关内容和要求,作为产品开发和管理依据。本标准与QXXB0662000相比,主要有如下技术差异:1.为便于管理,XXG0410912002《技术标准化工作导则》确定了公司内部技术标准化工作分层管理的要求。因此,本标准只规定了本公司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规则,标准名称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发动机、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三轮摩托车、拖拉机和谷物联合收割机的产品型号,在其相应的新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可仍按QXXB0662000进行编制,具体应按分层开发、分层管理的原则由各分标委自行负责编制与管理。3.对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的具体编制规则,按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并适应本公司的管理需要,重新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挂车产品型号的相关内容;对于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中技术特征代号,明确规定用QXXB0052002《汽车及挂车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与管理规则》中VIN的VDS的前五位字码表示;为区分产品型号中主型号和VDS都相同的具体技术状态,增加了“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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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增加了“出口特征代号”;明确了底盘(非完整车辆)型号的编制要求;对产品型号的编制与管理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4.按国家相关管理要求及本公司的管理需要,对附录A的相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