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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能力,并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项目合作、项目委托、联合研发、研发代工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或者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共建技术中心等形式的合作。(九)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10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至少一种其中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第六条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七条总部企业申请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中心须在京设立。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从事的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第八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程序:(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创建通知,企业按照创建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请材
f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通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予以公示。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九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每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要求参照第二章第五条。企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第十一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评价结果良好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通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督促其整改提高,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撤销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
f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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