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第三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评价、管理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等工作。第二章申请和创建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f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为在本市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所属行业不在现行有效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之内(现有无生产制造环节的研发型总部企业除外);申请企业的工艺和设备不属于现行有效的《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所列内容。(三)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建筑业不低于15亿元)。(四)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五)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80人)。(六)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和专业技术服务业不低于3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1000万元)。(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f(八)有较好的资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