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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招聘管理办法
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利益,使校园招聘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所有学校内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均由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管理,其它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招聘活动。
二、根据学校就业工作职责分工,各系部在职责范围内,可以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每年须统一将数据报招生就业处备案,接受协调指导,并对招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以及招聘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三、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用人单位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等,特殊行业(如医药卫生等)的须出具相关许可证明;中介服务机构须出具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招聘人员须出具介绍信和身份证件。
2、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与招生就业处或系部协商,并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每周四下午课外举行,遇特殊情
f况另定。
3、用人单位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如实公布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4、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须经招生就业处或系部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5、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招生就业处或系部同意方能进行;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招生就业处或系部有权检查或旁听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毕业生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来院招聘的单位无需交招聘活动服务费以及场地租用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四、毕业生在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f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扰乱招聘秩序。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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