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测算
第三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市场上的平均水平价格。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供求范围内,并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档次、权利性质等方面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第三十八条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通过搜集评估时点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以后计算得出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类似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以真实成交、可以质证或者房地产交易登记的实际成交价格为依据。
第五章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四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结果或者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评估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价值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并按照原程序送交相关单位;评估价值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f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评估进行技术指导,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
第四十四条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指派3人以上(含3人,其中半数以上应当为房地产估价师)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
原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义务对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第四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价值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价值进行预评估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