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税率水平。二是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福布斯》税负痛苦指数不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将不同税种的法定税率作简单加总,忽视了主体税种比重差异和各税在总体税负形成中的分量。总体税负应是各主体税种税负的加权平均水平,不考虑税基结构而直接简单加总法定税率,在一国经济结构变动较大时,将影响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同时,不同税种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影响着总体税负的形成。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同样会影响结果的可靠性。三是税种选择标准不确定。税种主要选择主体税种,但税种入选并无确切的标准,比如税种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达到多高水平一定被选择等。如果增加或减少一个税种,排序将发生重大变化,这也降低了衡量的科学性。如果把我国除了以上几个主体税种外的近20个地方小税种的最高边际税负做相同的加法,指数将突破300,这已经是一个没有任何税负含义也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了。(二)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的高低税负痛苦指数不能说明实际税负高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与其实际宏观税负相关度甚低。在2004年~2005年度税负痛苦指数最高的前10个国家中,只有5个国家在实际税负排序中居于前10位;同时在实际税负最高的前10位的国家中,有4个国家在税负痛苦指数排序中却处于痛苦程度较轻的10位以后至20位之间。这种税负痛苦指数与实际税负排序间的重大差异反映出税负痛苦指数排序方法有重大缺陷。第二,不考虑减免政策和征管因素。我国税法中减免税政策规定条款多,范围宽,数额大,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粗略地匡算,减免税政策规定会使宏观税负的理论水平降低10左右。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差异较大,发达国家征管水平通常高于发展中国家,但没有哪个国家的征管水平能使实际税负达到法定税率水平。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之间征管因素有很大的作用空间,二者不能等而视之。税负指数对发达国家或者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再不能上升的国家来说,用于自身的比较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不适于进行国际比较。第三,就我国实际情况看,二者相去甚远。在《福布斯》计算的各国税负痛苦指数中,我国高居第二位,但实际上,我国宏观税负既低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平均税负水平,也低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连《福布斯》本身也说到,最高边际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去甚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