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通知书
为保证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举证要求通知如下: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1、证明劳动人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2、证明当事人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3、确定争议标的数额的证据;4、证明案件是否已由其他仲裁委员会受理或审理过的证据;5、其他与案件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受理答辩通知书十日内提交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四、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仲裁庭和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2、证据应当在仲裁庭审理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4、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或者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录像资料等;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当事人对书证与物证的原件、原物进行质证。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要在开庭审理前提交证人名单,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仲裁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