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特制订《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各矿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模式,完善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安全监控网络、中心站、分站、传感器、光缆、传输接口、电缆、电源、断电控制器等设备的责任单位、管理范围及考核标准,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条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由集团公司通讯计算机处负责系统运行情况调度和技术维护,并与物资供销公司共同协调厂家,保证售后服务。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由矿长负总责,矿总工程师负责技术管理,机电矿长(副总)负责维护,驻矿安全监察处长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生产调度指挥系统,实时监控各监测地点通防安全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作为集团公司、矿调度室工作重点,发现问题应及时调度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第五条各矿必须建立煤矿安全监控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人员配备标准如下:有1名分管科(区)长或工程师负责,至少配备2名大专及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井下每5个传感器配备1名维护人员,监控装置维修人员配备3~5名,中心站机房值班人员5人。集团公司调度室调度员及各矿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通风和监控技术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各矿应对通风、采掘、机电区(科)的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工、放炮员、采掘班组长及机电维护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与使用知识培训。第七条各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煤矿安全监控装置的装备设计,并列入年度工程计划,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各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备用量不少于20,并配备足够的零配件和维修、校正工具、仪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所需的维修费用要专门列支,其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5万元,低瓦斯矿井每年不低于30万元。
第二章设计和安装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