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好相反的,但其共同点是计算的过程只能检验企业或银行的错记金额及未达账项的确定是否准确,而不能确定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第1种方法不仅能检验企业或银行的错记金额及未达账项的确定是否准确,而且还能确定企业银行存款的实有数。因此,实务上经常采用第1种方法。下面举例说明第1种方法的应用过程。
例1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为42060元,银行对账单的余额46500元,经过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对账单的核对,发现的未达账项及错误记账情况如下:
f(1)12月20日,委托银行收款,金额2000元,银行已收妥入账,但企业尚未收到收款通知。(2)12月份公司开出的转账支票共有3张,持票人尚未到银行办理转账手续,金额合计6700元。(3)12月22日公司本月一笔销售货款2600元存入银行,公司出纳误记为2060元。(4)12月25日银行将本公司存入的一笔款项串记至另一家公司账户中,金额1200元。(5)12月29日,存入银行支票一张,金额1500元,银行已承办,企业已凭回单记账,银行尚未记账。(6)12月31日,银行代付电费2100元,企业尚未收到付款通知。
根据上述资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下
从表中可以看出,表中左右两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这说明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实有数既不是46500元,也不是42060元,而是42500元。同时,又说明对未达账项以及企业与银行双方记账错误的认定也是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银行已经人账,而公司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应在收到有关收付款原始凭证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不能直接以银行转来的对账单作为原始凭证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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