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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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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章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八条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1项(供选择):
1、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2、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含10)。“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每年的月日至月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公司以2009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第九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润目标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如果调整后的年度净利润目标值低于10,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第十条每个考核年度期满后30天内,由薪酬管理委员会组织财务部门考核是否实现公司业绩目标。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年度的分红权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权激励基金。第十一条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二)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三)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四)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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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章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在实现公司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当年度净利润的10核算和提取分红权激励基金。
第十三条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需调整,则可在《年度计划》中提出新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如果调整后的激励基金提取比例高于12或低于8,则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通过后才能执行。
第十四条激励基金在下一年度的经营成本中列支。第十五条激励基金总数核算公式为:
FXR其中F:本年度为实施分红权激励提取的激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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