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f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大唐国际发电《关于印发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唐国际人〔2007〕241号)及浙江省、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济效益情况,为保障公司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和合理的医疗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相适应;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国家及宁波市地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统一政策、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障公司职工,特别是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相对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水平为目的。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为公司已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正式员工、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人员。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提和管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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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文)、《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41号令)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年工资总额的2%提取,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范围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必须符合宁波市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规定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费用不予支付。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一、门急诊支付标准1、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20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报销支付完毕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10%,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2、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及定点药店购药的医疗费用累计在1300元以上的,在按照宁波市医疗保险政策由医保统筹金和年度末综合减负二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