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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参加工作以来,先后在教育、人民解放军、政府、财贸系统等行业工作过。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调入检察机关工作,先后历任县区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科长、副检察长、检察长。1996年以来,任辽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审查起诉处政工处长。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荣立过二等功两次、三等功两次,并曾被誉为辽阳县劳动模范。近二年来,纂写论文8篇,均被辽阳市检察院主办的《检察调研》所采用。其中三篇分别被评为一、二等奖,《试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论定》同时被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会评为三等奖;高检院评为优秀论文,并刊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XX年第6期上;新时期全国优秀学术成果文献编辑部评为一等奖。
近年来,“各国和国际上有组织犯罪活动不断加剧的趋势持续引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人民的严重关切和震惊”。国际社会为了加强各国间在预防、遏制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先后缔结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如1994年11月通过的《那不勒斯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1996年10月24日通过的《联合国反有组织犯罪框架公约》等。
“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并有从沿海向内地,从南向北发展蔓延的趋势。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乔四”集团、营口盖县的段氏四兄弟犯罪集团等等。我国1979年刑法典及其后(新刑法典通过前)颁行的特别刑法虽规定有“共同”、“聚众”、“集团”犯罪的条款,但这些条款都是以行为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为其适用前提,对于仅有组织、领导、参加共同犯罪组织本身的行为尚不足以定罪科刑(极个别除外,如反革命组织)。因此,对于预防、遏制、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性质极其险恶、危害极其严重的犯罪已明显显示出其滞后性、软弱性。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普通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集团犯罪相比,在组织程度、犯罪规模,反侦查、追诉能力等方面均非同日而语,它的产生和存在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构成极大威胁。如果任其发展,待形成气候再加以惩治,必将为时已晚,后患无穷。有鉴于此,必须坚决、彻底、有效地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其滋长蔓延。“只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管是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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