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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公信力的涵义及法律特性执法公信力应是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以及执法机关对广大民众保持的一种信用,是一个蕴涵两维互动的概念:从权力行使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的一种公共信用,是执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从社会公众角度看,执法公信力是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社会公众心中所建立的一种信服状态,是公众对执法机关、执法工作及执法人员的一种主观评价和心理反映,它体现了人们对法的信仰和遵从。据此,所谓执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权运作具有的信服力和认同感,并遵从执法权运作的一种状态和秩序。它表明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也反映执法权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力和影响力。从本质内容上看,执法公信力是执法者与公众之间的一种信用关系,一种执政信任。执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具有足够信用,决定了公众对执法的信任度,执法机关的信用状况最终要通过公众的评价得以体现。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对执法机关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服从和尊重执法权的运行。从评价方式上看,针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利益需要和评判维度,但各方都有一个共同的价值追求,不同主体对执法公正评价标准与维度万流归宗,就是实现公平正义。从构成要素上看,执法公信力包括四个必备要素:执法拘束力、执法判断力、执法自制力、
f执法排除力。从关联元素上看,执法公信力的构建、持续关联着执法权威、执法公正、执法人员素质,以及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等元素。这些元素相互整合,和谐共生,共同体现执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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