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71d或e条外,其他按73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产生的差额。
110营业毛利或简释gop营业毛利应解释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员工派发之其它款项,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员工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关法令或法规而产生之应付款项或税项。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况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c依据当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d因酒店营业有关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顾问费用。e第82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f第71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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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15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i第533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施费用支出。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l为维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61条和第62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m一般情况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产生之营业费用。
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112条注明的费用。112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解释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之内。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e第61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g奖励性管理费。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113开房率应解释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香港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114不可抗力下述情况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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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