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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护林员选聘,由乡(镇)林业站按照本规定初选,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生态护林员选聘,按照《贵州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细则》执行。第十六条对经审批确定聘用的林管员、劳动合同制护林
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季节性护林员按实际聘用时间签订。经选聘确定的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应及时签订护林员管护承包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季节性护林员根据需要确定聘用时间)。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内容包括:森林管护的四至范围,国有林或集体和个人国家级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地方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天然商品林面积或非天保区国有天然商品林,林班或小班号、主要树种、地类,管护职责、期限、效果、管护报酬、权利与义务、考核与违约责任等。从2018年1月1日起,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需附护林员管护(或林管员督促检查)责任区示意图。第十七条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
聘或解除承包协议:
f(一)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二)监守自盗毁坏林木和森林资源的;(三)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在外打工、经商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四)管护区域内发生较大火灾、病虫害,发生林木盗伐25立方米,发生重大森林案件、重大猎捕野生动物案件等未及时发现、报告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发生重大林业案件但故意隐瞒不报,或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意知情不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对破案造成障碍的;(六)生态护林员出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情况、或稳定脱贫后国家规定可以退出的;(七)符合管护承包协议(或聘用合同)的解聘条款,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八)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国家、省级政策变动不宜继续聘请的。林管员及劳动合同制护林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林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第五章第十八条待遇和权利
林管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每月按法定工作日到
f乡镇林业站上班,考核合格,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聘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林管员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护林员履行了相应职责,月工资应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非劳动关系的护林员按照管护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职责,经考核合格后,支付劳务报酬。当非劳动关系护林员人数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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