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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归档时间
1.行政档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文件材料归档、立卷;
2.会计档案: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文件材料和对应的电子文档归档;
3.业务档案:项目负责人需在正式文件形成十日内负责将文件材料和对应的电子文档交行财务政归档、立卷;
4.人事档案:按相关法规和制度,及时归档新形成的员工档案材料。
第三章档案的保管利用
第十三条公司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但由专人进行分类、加工管理和保管。
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是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其中:永久为50年以上,长期为1650年(含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含15年)。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各类文件材料,健全立卷说明、全宗介绍、检查记录、交接凭证和销毁清册等,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并负责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等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建立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凡需借阅、复印相关档案人员,按规定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泄密和污损,不准抽换、涂改和拆散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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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目负责人可查阅参与项目的档案,查阅其他档案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一律不得外借,特殊需要可以复制,但须总经理批准。
第四章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十六条公司档案应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制定公司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断档案的存毁。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期提交超过保管期的档案清单,汇同财务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负责对超过保管期的档案进行鉴定,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提出销毁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在指定地点监销。第十七条会计档案终结处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公司法人代表签署后即生效执行。
有限公司201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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