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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不充分的风险,一是不要太急,项目要早一点提出来,别等到快要开工了再来做,对外宣传的时间短,了解你的投资方就少。二是尽管有可能政府的财力不够,但我们与其被动接受投资方资源补偿等一些要求,不如我们政府方先跟咨询机构把这些条件做好,做出一个我们认为大多数投资方都能接受的条件,我们再去招标,通俗讲就是将项目包装好,这样会适当控制招标竞争不充分的风险。
十二是项目测算不当。这个风险对双方都存在,对投资人也是一样,因为招商时把他招进来之前,他肯定有财务测算的,如果他测得不妥,比如说一个污水处理厂,正常情况下是11
f元钱,他自己算的是1元钱可以做下来,这个风险肯定由投资方承担。政府在做一对一谈判的时候,测算一定要算妥当了,测算不当会给后期带来问题。
十三是经营者能力不足。一个项目交给投资方是需要他建好,运营好,这对经营者的能力要求是很高的,如果经营者能力不足会给项目带来潜在风险。站在政府方角度,对这种风险的防范是在谈判阶段考察好将派到项目的主要人员的经验和水平,从而防范好经营者能力不足的风险。
十四是财务监管不力。这也是比较重要的地方,社会投资方多种多样,当然绝大多数是想踏踏实实长期经营项目的,但不能排除一些投资方有某种目的,比如我遇到过一个,以前是做承包商的,现在政府项目少了,他想要继续做政府项目,他就需要做PPP的项目投资方。他们的想法是只要收回本金就可以了。如果资本金要求比较少,只有20的资本金,另外80是银行的,因为投资方他要实施项目建设,他认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能把20的资本金赚回来就好,至于后面怎么样他不考虑。当我们遇到有这种想法的投资人的时候,财务监管就非常重要,这可能涉及项目是否能够真正按照进度建好,尤其是银行方,有的项目还没有建完,钱全部出完了,最后剩个乱摊子,这是非常可怕的情况。
十五是配套基础设施风险。投资方非常关注,我刚刚做的一个陕北某县输水管线的项目,在谈判过程中投资方要求一定要把临时用水用电的问题解决了。甚至在谈判时政府方说我负责协调,投资方说不可以,要把协调改成落实,合同里这两个字带来的是将来双方责任的区别。因此投资方非常关注基础设施配套问题,政府方该有担当也要担当,刚才这个项目如果真不给落实,投资方会很担心,他作为外来投资方,去落实临时用水用电的困难会比较大。最后政府同意给他落实临时用水用电的接点。
f十六是合同文本不完善。实施过BOT的地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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