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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承担离职后新任职范围的限制义务,并取得相应的补偿。从法律制度设计角度来看,这一制度是通
f过对特定劳动者就业范围的限制来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权,是双方权利义务博弈与平衡的结果,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相符合。目前,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有赖于创新型企业的建设,对企业创新成果的保护也就是对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响应与行动。现阶段,随着经济交往的增多,人才流动也日益频繁,一方面,人才流动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力、加快创新速度、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另一方面,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员工携带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技术成果远走高飞,甚至有心怀不轨者通过挖角而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这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屡见不鲜,如某石油公司高级工程师跳槽后非法提供原单位高度机密技术,西安某重型机械厂员工跳槽时带走重要电子设备图纸,国内某通信设备制造商的员工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自行创办企业等等,相关案例不胜枚举,企业身受其害。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不但增加了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与负担、严重挫伤了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而且与国家正在实施的知识产权战略相背离,阻碍了企业与国家的创新进程。因此,竞业限制制度通过民事合同的方式,事先对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事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为双方的行为提供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的明确指示;第二,违约金责任
f的承担,预示着一旦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出现即接受违约金的处罚,而不需等待依照企业是否受损失来确定企业是否应受赔偿,因此与之前的民事救济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企业运用竞业限制制度达成商业秘密保护的目标,一方面企业通过支付补偿金形式的对价,有力保障了创新成果;另一方面,减少了商业秘密纠纷,使得企业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创新活动与商业活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特定劳动者行为的约束,提升了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度,从而提升了企业科技竞争力与商业竞争力,从根本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与深入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讲,竞业限制制度推动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进程,但是,企业在推广与实施竞业限制制度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劳动者的不理解与不支持。新劳动合同法本质上是通过对用人单位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迭加来实现对劳动者权利的扩充与加强,而竞业限制恰恰是新劳动合同法中的例外情形,它为了实现保护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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