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最为有力也最为机密的创新成果,一直以来备受企业与社会的关注与重视,也是众多企业极力保护的对象之一。对很多企业而言,商业秘密是其克敌制胜的秘密武器,是其在商战中立于不败的关键所在,是标志其创新能力的成果展现,也是其集中力量保护的重点对象。
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之一是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控制。企业通过建立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管控制度,从材料、物品、人员、场地、信息、设备、流程等各个方面着手,限制商业秘密的流通、接触范围,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安全性,减少泄漏风险。利用法律武器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另一个主要手段,以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存在的竞业限制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规定,以及刑法中对于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处罚都为企业提供了可以选择的法律武器,从而使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可以里应外合,双面夹击,确保万无一失。其中,竞业限制制度是企业一直希望运用与加强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方式。1996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确认竞业限制的地方性法规,之后十多年间,这一制度一直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存在于各个地区。而2008年1月1
f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竞业限制从过去的地方法规形式走向法律层面,也预示着竞业限制这一商业秘密保护手段在我国的正式登台亮相。现阶段,竞业限制制度登上法律层面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加快产业升级的大势所趋;另一方面,也是对以往商业秘密保护方式的有力补充。众所周知,以往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对企业而言存在很多不利之处: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之后的救济手段,具有后滞性;第二,商业秘密侵权要求有危害后果的发生,无损失即无赔偿;第三,企业举证困难,追踪成本高。这些因素均导致了企业维权成本高,创新成果保护风险大,造成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局面。而竞业限制制度适用于人才流动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与特定的员工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过签署竞业限制合同的形式,对员工离职去向进行一定限制,并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企业而言,为了避免商业秘密泄漏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员工离职后新任职限制所支付的对价:对员工而言,承担劳动者应有的保密义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