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05。具体见下表: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f档次年交易金额(C1,亿元)投资者总数(C2,个)限仓增额系数
1
C1≤800
C2≤1000
0
2
800C1≤1000
1000C2≤1200
010
3
1000C1≤1200
1200C2≤1400
020
4
1200C1≤1400
1400C2≤1600
030
5
1400C1≤1600
1600C2≤1800
040
6
C11600
C21800
050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
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
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4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
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4月21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
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
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
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九条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
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四十条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会员
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第四十二条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第四十三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二;(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四十四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f第四十五条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