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
要求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f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主要依据1、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2、技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3、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审查重点内容:包括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量和工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工作手段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相吻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和客观、现状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与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结论是否正确。二、基本概念
1、地质灾害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f条例明确强调了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为了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有清醒头脑,不要把那些与地质作用无关的自然灾害列入地质灾害,特别要避免把人为造成的事故作为地质灾害。大家应该清楚,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的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江河堤坝和山洪灾害的管理职责在水利部门等等,特别千万不要把安全问题作为地质灾害。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不要把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其他事故列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含水层破坏: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
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5、土地资源破坏: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三、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确定(调查范围、评估范围和治理范围)。
f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