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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政策实施细则(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5〕20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和产品补贴对象为20162020年在我市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其中不含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补贴产品为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初次注册地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
f电池汽车,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从事经营用途的,须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补贴额度和标准广东省按区域分,清远市属于三类地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由省级财政和本地各级(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国家补贴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享受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地方补贴包括省级财政与本市财政购车补贴总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只享受省级购车补贴,市级(及以下)财政不作兜底。原则上,20162018年度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对符合本规定补助政策的车辆,只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用完即止。未享受过财政补助的车辆按申报先后顺序优先使用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进行奖补,同一事项此前已享受过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补,差额可在省级奖补余额中补足。若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在补助公共领域车辆后有结余,可受理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报。私人领域新能源乘用车按申报先后进行补助,直至截止期限或省级补助使用完毕。20192020年,符合本政策补助的车辆的购车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参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按照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并优先使用省级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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