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中央、自治区和盟市三级核准管理制度。
中央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项目核准机关是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盟市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三条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订和颁布《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划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f第六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自治区、盟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核准程序
f第十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隶属单位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它企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