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局应当严格查处各类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等级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并应当建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发生人身伤害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由市市政局会同市安监局共同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管线保护监督的其他措施)
对发生较大以上等级的道路地下管线外损事故,市市政局除直接予以查处以外,还可以建议市相关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企业诚信手册中记录在案,并在企业资质资格审查中作为降级、取消资质、资格的处理依据之一;
f(二)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立功竞赛、文明工地评比中,取消相应的评比资格;
(三)在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既往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道路管线外损事故和事故等级高低作为审核评判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上海市道路管线保护监督管理,
我局制定了《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原市建委文件《关于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沪建市(98)第0331号,已由市建委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样张(略)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样张(略)附件三:上海市管线外损事故报告单样张(略)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