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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监护并采取相应保护管线的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管线或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必须具备完备的合法手续,应当及时通知所影响管线的权属单位;
(五)在原有道路地下管线两侧各一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
第六条(管线权属单位职责)
管线权属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及完善对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巡查制度和对监护员的考核制度;
(二)向施工单位做好权属道路地下管线安全的宣传工作,增强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意识,并具体提供现场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做好书面交底工作;
(三)施工单位要求配合管线现场监护时,应当即时赶赴现场进行监护并指导施工单位采取保护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措施;
(四)在对权属道路地下管线的巡查中发现违章施工作业或者危及权属道路地下管线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向施工作业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采取保护措施。一旦发生权属管线事故,应当及时抢修,防止事故的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监测单位职责)
监测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取得由国家或者省级测绘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测绘工程;
f(二)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工作,确保工作质量,不得谎报、瞒报、误报监测数据;
(三)因监测质量有误造成道路地下管线事故或其他事故的,由监测单位承担责任。
第八条(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大纲)中管线保护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并签章认可;
(二)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或者要求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拒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管线外损事故的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管线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周边道路与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外损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表样张见附件三)。
对道路地下管线外损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必须在二小时以内上报市道监办;对道路地下管线外损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按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上报。
各主管局的责任部门应将当月发生的事故,在下月的10日前上报市道监办。
第十条(管线外损事故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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