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加强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的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建设施工对道路地下管线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负责本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监督的具体管理和外力损坏道路地下管线事故的协调处理、统计以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该工程项目保护道路地下管线工作责任人;
(二)核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保护道路地下管线方案、落实管线保护费用,并在开工前会同各管线权属单位组织召开该工程项目保护道路地下管线工作的专题会议,根据会议纪要及有关图档资料,向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办理“上海市道路管线监护交底卡”简称“交底卡”,样张见附件一。向总包或分包的施工单位做好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书面交底工作;
(三)委托第三方有资格的测量单位承担对道路地下管线施工的跟踪监测工作,进行信息化施工管理;
(四)在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报建项目的同时,向市道监办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承诺书样张见附件二);
(五)在该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保护道路地下管线方案,及时采取各项防范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主要职责是:
f(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大纲),对相关管线权属单位的交底资料进行复核,制定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技术措施,并经各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审定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进行信息化施工,加强对道路地下管线动态数据的监测,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施工方案,确保道路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管线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并积极主动地配合道路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以缩小影响和减少经济损失;
(三)施工时,施工管理人员必须向直接操作人员做好保护道路地下管线的交底工作;对原有道路地下管线情况不明、发现资料标明与实际管位有差异或者管线的埋设位置难以判断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在管线权属单位到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