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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管理科:买卖合同(限于对外经营);货物运输合同;租赁范围内房屋、场地的供用水、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维修工程合同;房产销售买卖合同;房屋、道路等维修工程合同;公司管产权房屋供用水、电合同。(五)物业管理部、职工医院、疾病控制中心、环境检测站、环保处理站、华港宾馆、永发公司、印刷厂:负责本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经营业务合同。
f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管理部门新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修订、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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