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档案是指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档案是师生员工智慧的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学校历史的鉴证。第三条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也是衡量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事业。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保管和开发利用。
第二章领导体制、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我校档案工作受国家教育部和辽宁省教育厅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省、市档案局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f第六条学校由一名校长主管档案工作,实行全面领导。第七条学校设综合档案室,档案室为科级建制,隶属校务办公室。档案室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又是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机构。第八条档案室的基本任务如下:(一)贯彻执行档案政策、法规、规划全校档案工作。(二)建立健全全校各类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检查执行情况。(三)组织全校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四)负责各类档案和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销毁和统计工作。(五)开展档案和资料的开放和利用工作。(六)参予学校档案信息工作整体化建设。(七)编辑档案参考资料和检索工具。(八)开展档案宣传和利用者教育活动,举办档案展览。第九条除主管校长外,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也负有一定的档案工作领导责任,一方面要督促、检查、总结分管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另一方面分管人、财、物等的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应尽可能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各院系、部门、校直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主管该部门的档案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等。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
f第十一条高校档案人员必须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理论、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水平较高,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列入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