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自首与立功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自首成立条件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自首的成立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在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二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具体掌握自首的成立条件,下面就对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自动投案的认定
根据《刑法》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传唤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行为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说明自己实施了犯罪或某种犯罪的行为。因此自首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有自动投案行为,即其投案行为具有主动性的特征。对于犯罪人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传唤后才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没有自动到案,不符合一般自首中犯罪人到案必须具有主动性的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2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行为人犯有数罪的情况下,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往往成为司法认定上的难点。我认为,无论行为人是主动供述同种数罪还是异种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认定为自首。
3自首后又翻供行为的处理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与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行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二、“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的理解与认定
1在有关组织没有发现犯罪事实的场合
如何理解和认定“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这里首先要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形迹可疑人。如派出所联防队仅因对象携带凶器而盘问,也可与待侦破案件似有相连疑点而盘问,但是,形迹可疑人的疑点作为证据
f是无法证明形迹可疑人就是犯罪人的。或者说,形迹可疑人没有犯罪证据,仅有一般证据。而犯罪嫌疑人具有证据,尽管证据不一定充分完整。形迹可疑人不是立案对象,而犯罪嫌疑人是立案对象。法律对盘问没有特别约束,法律对讯问程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