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度本公司食品销售台账制度。
一、本公司销售食品,应使用“票证通”单据,如实记录批发食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以此建立食品销货记录档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备案文件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二、本公司向被批发方提供提供相应的证照,即:营业执照、食品
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质量合格证、食品检验报告带复印件。
三、本公司一旦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应立即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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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记录找到消费者并召回所售出的不合格食品。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一、凡进入公司的食品都要经过进货检查验收,审验
供货方的经营资质,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据。
需要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经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带检验报告的复印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检
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注意检查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
传内容。四、管理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检验工作,检查督促进货检验工作,对相关票证统一保管。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进货台账要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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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六、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七、进货时对检验不合格和无合格来源的食品,应拒
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为了健全本
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单位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才可以从事食品经营。检查项目包括痢疾、伤寒、
甲型病毒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二、患有以上疾病带员工不得从事接触直觉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
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三、如员工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要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四、员工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