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为了严、格所有病历资料管理,医院制定病案查阅或复印制度如下:1.病案(住院病历)只允许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查阅,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患者)不得擅自查阅病历。2.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借阅人提出申请并经医院医务科同意和病案室管理人员严格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病案号、借阅人及其科室、借阅日期、归还日期)才可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并登记,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不得泄露患者隐私。3.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申请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院均应受理并提供复印病历服务。4患者(或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保险机构)提出复印病历申请时,需带: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后,便可复印病历中的客观资料。复印时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在场,但复印全过程由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并严格登记(包括姓名、复印资料内容、身份证号、病历号),复印完后经核对无误,医院在复印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5.对于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院医务科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经医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才可查阅或复印病历资料。6.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医院医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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