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小股东在公司控制权分配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中小股东无法对公司进行治理。公司所有的治理受到大股东直接地干预,而企业却没有形成一套有效制衡大股东的制度,从而无法摆脱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二)外部董事与监事欠缺沟通
在日常工作中,内部董事和内部监事都可进行相互的沟通,但是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只能利用会议来沟通,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人数的增加,应增加中国百强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频率及效率,可事实并非完美。解决增加外部人比例这一问题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还需大大提高各董事们的勤勉程度。
(三)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切实发挥
在现代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中,监事会是及其重要的一个部门,它关系到公司内部权力的平衡、公司业务的良性发展以及股东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的具体职权,但没有给予充足的法律保障手段去行使这些法定职权,对具体的监督措施缺乏相应的规定。
监事会只有保持独立性,才能运用规则和理性对被监督者的行为做出客观和公正的判断与评价,也才能有效地实施监督。而我国的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中,明显缺乏对保证监事会独立性的制度设置。首先,许多监事与公司或公司的决策者、经营者实际上仍存在着一种隶属关系,这使得监事无法客观公正的行使监督权;其次,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的职工,受到劳动合同的影响,公正的监督可能导致失去工作;再次,监事会成员通常不是专职,没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行使监督权的必要经费还依赖于公司财务,经常缺乏经费上的保证。
(四)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如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诉讼机制不强大,无法形成法律的约束力,监事会和董事会缺乏强有力的监管体制,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等,使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职期间对自己毫无约束力,任意消费,挪用公款等现象经常发生,导致上市公司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造成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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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人员报酬结构形式单一,比例较低,不足0025,股权激励计划中持股量小。大多数公司实行月薪制,只有少数公司实行年薪制。我国的激励机制是基本工资加上一定的奖金,造成经理层的收入结构不符合他们的预期希望,最终导致经理层收入结构不合理。
四、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对策
(一)完善监管部门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措施
1完善任命机制、建立资格认定制度。对于监事提名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由董事会或经理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