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f(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71216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政策适用时限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一、《通知》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开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且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2年以上(含2年)。二、《通知》规定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投资额,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的额度。二ОО七年七月十八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