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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考
作者:戴星来源:《西部资源》2014年第02期
摘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农村土地权能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护农牧民权益的任务和难度都会大大增加,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挑战;建设生态文明,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对自然资源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和统一登记确权将为国土执法监察提出全新的课题。
关键词:执法监察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60条内容中有14条涉及国土部门,加之行政执法和信访的内容,就有24条之多。特别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和“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具体内容的提出,是在“保发展、保资源、保权益”的新形势下,赋予国土资源部门的重大战略任务。由此可以看出,在新一轮深化改革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仍然是重要的责任主体和义务主体,而执法监察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内容将会更加综合、工作标准更加务实、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工作责任更加巨大。可以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形势会出现新的变化。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必将刺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需求,变相出让、租赁、入股土地势头会增大,并对土地用途管制带来冲击。在利益的驱动下,很有可能出现新一轮农村土地违法问题,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压力。二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农村土地权能进一步扩大,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维护农牧民权益的任务和难度都会大大增加,给国土执法监察带来新的挑战。三是建设生态文明,实行最严r